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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情况及变化趋势分析

 2022-11-28 08:52:13  来源:易择期刊 

摘    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但如果不以科学依据为基础,则可能影响自由贸易。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频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产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统计了2016-2020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系统中涉及水产品的通报,对通报的数量、来源、国际标准符合性、理由、措施类型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涉及水产品的通报数量持续处在高位水平;通报主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发达成员,并且来源成员的数量进一步增加;措施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不断扩大;以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为理由的通报比例在明显上升。结合分析结果,对我国官方评议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渔业;变化趋势;贸易;


Analysis on notification of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for aquatic products and its change

trend

SUN Tao FANG Jincen


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非关税的限制措施,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其适用产品和作用范围逐渐扩大,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非关税限制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形式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方面对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等产生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如果措施的实施不以科学依据为基础,则可能形成贸易壁垒,影响自由贸易[1]。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依托繁多的技术法规,灵活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对出口国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2]。根据WTO的规则,各成员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前,应当给其他成员发出通报,并给予适当的评议期,供各成员提出建议,以减少对贸易的影响。对其他成员发布的TBT、SPS通报,从经济、技术、法律法规等多角度进行研究,提出本国政府的评议意见,即为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也称官方评议)[3]。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分析其通报情况和变化趋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通报的数量、来源、国际标准符合性、理由、措施类型等方面,分析2016-2020年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情况和变化趋势,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自1990年起,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一直稳居世界首位[4]。我国水产品出口量在2017年达到最高,之后开始缓步下降;出口货值在2018年达到最高后,开始明显下降,连续两年下降超过5%[4]。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美国、欧盟等WTO成员[5]。这些成员频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例如,美国对水产品进口实施“自动扣留制度”,即根据以往记录或其他表明产品可能违规的信息等潜在问题,对出口到美国的水产品自动扣留[6]。2006年,日本推出《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对尚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具体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设定0.01 mg/kg的“一律标准”[7]。2016年,韩国推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大幅增加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频率,新增包括抗生素、激素在内的77项检测指标[5]。2019年,韩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开始在所有农产品中实施,在未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情况下,一律适用0.01 mg/kg的限量标准[8]。2011-2014年,美国、日本以品质不合格、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原因通报召回我国水产品达800余批次[9]。2015年,美国多次通报从我国进口的罗非鱼中检出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药物,这两种药物在我国允许使用,而在美国禁用[9]。2018年,我国出口到日本的鱼、贝、虾、蟹、水产制品等均有因品质不合格,农兽药、微生物、非食用添加物、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超标被扣留的情况[10]。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出口到韩国也频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11]。此外,湛江[9]、大连[6]、阳江[12]等市均有报道出口水产品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案例。综上可见,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限制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二、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分析

(一)通报数量分析

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主要包括TBT通报和SPS通报两种类型。本文分别统计分析了2016-2020年这两种类型通报的数量变化情况,通报数据来源于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系统(http://60.206.55.16/review/a/login),通报所属年份以评议单位接收时间为准,所得结果见图1。研究发现,2016-2020年共收到通报641项,其中SPS通报413项,TBT通报228项。通报以SPS类型为主,占64.43%。SPS和TBT通报数量均在2017年达到最大,分别是106项和74项,在之后的年份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在农产品通报中的占比没有明显变化,因此两种类型通报数量略微下降主要是由于整体通报数量下降造成的。研究未发现近5年不同成员提交通报数量的明显变化趋势。2004-2015年,共收到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451项[13],可见2016-2020年的通报数量总和超过前12年的数量之和,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通报数量有快速增加的趋势。并且发现从2014年[13]至今,通报数量处在较高水平,进入平台期。2018-2020年通报数量有略微波动,其中2020年通报数量的下降可能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未来预计通报数量会补偿性上升,之后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并增加的趋势。由此可见,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贸易仍会带来新的影响。


(二)通报来源分析

本文进一步对通报的来源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2016-2020年共接收到来自61个WTO成员的通报。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欧盟(89项,13.88%)、日本(67项,10.45%)、美国(53项,8.27%)、韩国(41项,6.40%)、澳大利亚(36项,5.62%)、巴西(35项,5.46%)、乌干达(30项,4.68%)、沙特阿拉伯(19项,2.96%)、南非(17项,2.65%)、菲律宾(17项,2.65%)。前6位成员提交的通报数量总和已超过总数的50%,前10位成员的通报数量总和已占63.03%,其余51个成员的通报数量总和只占36.97%,通报提交主要以发达成员为主。相较于2004-2015年[13],通报数量前6位的成员相同,仅有欧盟、日本、美国在位次上发生轻微变动,而在7~10位,成员均有改变;参与通报提交的WTO成员由54个上升到61个。综上,发达成员对通报提交的参与程度依旧较高,同时许多发展中成员通报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非洲、中东、东盟的成员,并且近年来有更多的WTO成员参与其中。由此可见,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可能面临更多成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同时,本文还对2016-2020年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数量较多的7个成员采用的通报类型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不同成员常用的通报类型不同,如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主要采用SPS通报,比例分别达到100%、98.51%、85.37%,而巴西、乌干达主要采用TBT通报,比例分别达到68.57%、96.67%。欧盟、美国常用的通报类型比例较为相近,它们采用SPS通报的比例分别为59.55%、47.17%。综上可以发现,涉及水产品的通报中,发展中成员多采用TBT通报的形式,发达成员多采用SPS通报的形式。


(三)通报国际标准符合性分析

通报文件中提供了拟制定、修订的技术法规同国际标准的符合性,本文对声称的国际标准符合性进行了分析,得到2016-2020年通报国际标准符合性变化趋势,详见图2。由图2可知,2016-2020年,声称与国际标准一致的通报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16年的15.38%,上升到2020年的46.34%。可见近年来,WTO成员对国际标准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本国(地区)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成为新的趋势。其中,采用的国际标准绝大部分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少数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将有效促进WTO成员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同时,若以本国标准为基础制定国际标准,进而被其他WTO成员采用,将极大提高该国标准话语权,促进该国水产品出口贸易,便于打开全球市场。


(四)通报理由分析

通报理由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保护环境等,由于SPS通报和TBT通报理由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文分别对SPS通报和TBT通报的理由所占比例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SPS通报的理由主要为食品安全(82.65%),其次是动物健康(13.24%),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等有害生物危害(2.65%)、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其他危害(0.88%)、植物保护(0.59%)所占比例极低。未发现近5年SPS通报的理由有明显的变化趋势。2004-2015年的SPS通报中,理由为食品安全的占63.36%,为动物健康的占17.81%,为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等有害生物危害的占10.18%[13]。可见,SPS通报中,理由为食品安全的通报比例在明显上升,理由为动物健康的通报比例变化不大。


TBT通报的理由主要为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占64.52%),其余理由分别是食品安全(占10.48%)、保护环境(占9.68%)、防止欺诈(占8.87%)、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占6.45%)。因TBT通报数量较少,难以得出其通报理由的变化趋势。2004-2015年的TBT通报中,理由为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的占42.49%,为保护环境的占25.39%,为食品安全的占3.11%[13]。可见,TBT通报中,理由为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食品安全的通报比例明显上升,理由为保护环境的通报比例在下降。


综合两种通报类型来看,近年来以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等为理由的通报比例在明显上升,这也说明了水产品食品安全等问题在全球的受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以此推测,为水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


(五)通报措施类型分析

通报措施类型包括农用化学品管理、质量标准、进口卫生管理、综合措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污染物管理、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有机管理、包装标签、过程管理、动物福利、辐照处理等。由于SPS通报和TBT通报涉及的措施类型相同,因此,本文将其合并进行2016-2020年通报措施类型所占比例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通报措施类型主要为农用化学品管理(31.89%),其次是质量标准(23.10%),再次是进口卫生管理(9.99%)、综合措施(8.20%)、动植物检验检疫(6.11%)、污染物管理(5.81%)、食品添加剂(3.73%),检验检测、有机管理、包装标签等其他类型措施合计占比10.73%。2016-2020年之间未发现有明显的变化趋势,其中农用化学品管理和质量标准一直占据主要通报措施类型。由于没有2004-2015年的通报措施类型数据,因此无法进行时间维度上的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统计2016-2020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系统中涉及水产品的通报,并对通报的数量、来源、国际标准符合性、理由、措施类型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2016-2020年,涉及水产品的通报数量持续处在高位水平,并且较2004-2015年有极大提升。通报主要来源于WTO发达成员,提交通报数量排名前4位的WTO成员是欧盟、日本、美国、韩国,它们正是我国水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另一出口量大的成员东盟近年来通报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并且相较于2004-2015年,来源于其他WTO成员的通报数量也进一步增加。这都说明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有重要影响,同时,我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可能受到更多WTO成员的限制措施。通报措施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不断扩大,这预示着当前WTO成员对国际标准的关注程度正在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协调性可能会对水产品进出口贸易产生潜在影响。以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安全或健康为理由的通报比例在明显上升,这表明食品安全在WTO成员内的受重视程度持续增加,特别是农兽药残留限量方面。以上这些问题都会为我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三、对我国官方评议和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当前,对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的评议工作面临人才短缺、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通报数量不断增加、通报来源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参与评议及相关研究工作的专家数量不够,并且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这些都对评议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困难。同时,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受到基础研究不足的制约,例如通报理由多以食品安全为由,通报措施类型多为制定、修订农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由于我国针对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的风险评估研究不足,评议时难以对相关WTO成员设定的限量标准是否合理提供充足的科学依据,导致难以反驳对贸易可能造成影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此外,评议工作对内预警和建议的渠道没有足够畅通,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难以高效传递到相关企业,不便于其提早适应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在水产领域标准化工作方面,我国对国际标准的转化率不高,并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极少。在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形势下,提高我国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参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标准化同样面临人才紧缺、经费支持力度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对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限制,最终也会反映到依靠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发展能力不足,难以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的问题上。


因此,建议加强对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的人才培养,加大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比分析等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进而有效识别国外贸易壁垒,通过评议工作维护出口贸易。同时,建议加强相关风险评估等基础性研究工作,一方面提升国内相关标准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科学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提供科学依据。建议畅通对内预警和建议的渠道,使相关生产企业能够便捷获取国外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而改进工艺,适应国外新的进口要求,并借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向,进行相关的基础研究。此外,建议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国际标准化人才的评价体系,提升水产领域国际标准化能力,积极转化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并争取以我国标准为基础制定国际标准,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促进水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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